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0-00240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婚姻一件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序号 |
1 |
2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主管单位 |
民政局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婚姻登记窗口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婚姻登记窗口 |
受理条件 |
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审查标准 |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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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563-8024055 |
0563-8024055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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