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182R/202107-00053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关于县十届政协五次会议第8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方国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子烟花爆竹管理”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2020年12月1日起,《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旌德县主城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属于烟花爆竹,导致部分市民在举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活动中,大量使用电子炮、空气炮,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现象,我局(旌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2021年1月27日向社会发布《禁放倡议书》,倡议广大市民不要购买、燃放电子炮、空气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2021年4月28日,向社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使用电子炮、空气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的通告》,进一步明确:在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子炮、空气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对违规使用电子炮、空气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的单位或个人,县公安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自《关于禁止违规使用电子炮、空气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的通告》发布后,得到广大市民和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截止目前,我局未接到一起此类举报,通过巡查也未发现一起此类案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理解、支持和关心!
答复单位:旌德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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