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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377K/202106-0000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旌德县教体局调整后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07

旌德县教体局调整后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07 12:04 来源:旌德县教体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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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开办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评审委员会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下达批复文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开办民办学校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事由)。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中小学生延缓入学或休学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核查变更材料,导致违反规定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阶段: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委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先在网站上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不予认定的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决定书寄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阶段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要求,对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管理,如符合处罚条件,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教师资格确认中,有以下行为追究申报人或工作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九)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受理阶段责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开办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评审委员会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下达批复文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开办民办学校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入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说明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安徽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本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文书并将授予运动员的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6.监督环节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表》);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违规招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相关处罚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违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新生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反映、举报情况不予受理,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未调查核实情况,导致事实存在,却未得到应有的处罚。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预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违规招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相关处罚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违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新生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反映、举报情况不予受理,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未调查核实情况,导致事实存在,却未得到应有的处罚。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核实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相关处罚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对中小学生延缓入学或休学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反映、举报情况不予受理,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未核实情况,导致事实存在,却未得到应有的处罚。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货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货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货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存在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对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存在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四)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踪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踪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踪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相关处罚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责任主体。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对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传教、举办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场所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反映、举报情况不予受理,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未核实情况,导致事实存在,却未得到应有的处罚。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2、核实阶段责任:核实材料,予以认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材料,决定是否撤销教师资格。
4、实施阶段责任:收缴证书,网上教师资格系统注销资格证。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6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相关处罚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责任主体。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反映、举报情况不予受理,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未核实情况,导致事实存在,却未得到应有的处罚。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开展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 民办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依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查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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