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301-00295 | 组配分类: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批流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10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批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5.送达:.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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