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001-00245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旌德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西门(中学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文号: | 旌政〔2019〕104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旌德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西门(中学路以西)区域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了审查。经2019年11月28日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约4户,面积约1332㎡,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旌德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实施单位:旌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搬迁期限在签订协议中约定。
四、 征收补偿
按照《旌德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西门(中学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 房屋安置地点
县城东区东方雅苑安置小区。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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