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009-00233 | 组配分类: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一、提出申请 (1)从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2)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申请登记,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决定。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四、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决定援助的事项,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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