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588/201904-00219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日期: | 2019-02-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 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以及《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 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二、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 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 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⑻元;三级计划 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 人每月200元。
三、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纳入 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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