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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

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 10:00

发布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华喜

主 持 人 :汪红潮

发布地点:县政府三楼会议室

主办单位: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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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执行,执法范围由部分区域试点逐渐过渡到全国推广实行,执法部门由公安机关调整变更为司法行政机关。2004年,中央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两高两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

二、立法目的及总体思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效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四类人员依法都应当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当前社区矫正对象中90%以上为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为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度监管并采取一些矫正措施。同时,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开放环境下进行的,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的作用,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二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三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立法的总体思路为: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重点内容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共九章63条,有6个特色亮点:

(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五)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矫治措施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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