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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4-07-25 08:58 来源:旌德县卫健委 浏览:6489 次

一、换发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补发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县妇幼保健院三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