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
我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二)救助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三)救助标准
2016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2016年,民生工程软件运行后,乡镇及县(市、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各市残联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市、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县级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六)监督管理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
一、具体项目内容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全县25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项目管理
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救助对象
全县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2.目标任务与补助标准
2016年,为18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其中: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聋儿配发助听器,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
(2)脑瘫儿童:为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3)孤独症、智障儿童:为孤独症儿童和智障儿童每人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5)补贴四类儿童:为上述四个补助项目以外的,参加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每人提供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
(6)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4名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3.项目和资金管理
(1)县残联根据各乡镇摸底调查下达任务;财政根据我县承担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和补贴标准,将康复训练资金下拨至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等,由中央和省级统一采购下发。
(2)县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回户籍所在地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3)各类在训儿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执行;县残联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并不得收取救助对象任何训练费用;在定点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5)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二、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成立残联实施民生工程领导组。建立由残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和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贫困残疾人能得到项目的救助;同时,各地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项目宣传。通过多形式、多角度对项目内容进行宣传和讲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关爱,宣传受助残疾人康复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残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摸底筛查,并联合相关部门确认康复定点机构,做好康复对象的安置、转介工作,组织康复效果评估,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卫生部门会同残联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使用监管,联合残联做好康复器材的招标采购工作;民政支持残联、卫生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加强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能力建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康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公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要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督查,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训练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卫生、教育部门和专家指导组要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专业指导和质量考核评估;财政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要做好资料的搜集整理,县残联要将救助对象资料整理成一人一档,以备核查;要进行情况分析,定期向市级报送信息和提交专题总结报告。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要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让需要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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