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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17 16:4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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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旌政〔2018〕48号)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施行。现将《规定》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登高村(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

二、禁止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零时至24时,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零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城区范围内,下列场所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旌德文庙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四、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报电话:110)。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

2018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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