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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1-04 09:19 来源: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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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月27日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省日前出台《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规定》明确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调整的参考依据及程序等。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规定》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会组织依法对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人社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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