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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211-0044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11-12 发布日期: 2022-11-12
发文字号: 政办〔2022〕7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700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211-0044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11-12
发布日期: 2022-11-12
发文字号: 政办〔2022〕7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700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274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2日         


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7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等文件精神,加快补齐我县建筑业发展短板,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在我县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企业注册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5年内不得迁离我县,否则需退还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条  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或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的,当年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组织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建筑业企业加快工程业绩积累和专业人员培育,提升资质等级;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一级及以上资质。加快发展和壮大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对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且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分别由县财政最高予以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同时,对完成资质晋升的企业在信用分加分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或其对我县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分别达到3亿元或300万元、5亿元或500万元、10亿元或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三章  开展“双招双引”

第六条  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双招双引”激励政策,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等列入招商引资范围,依法依规优先保障用地,对新落户我县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积极争取县域以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特级施工企业与我县国资国企成立合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请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我县引进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在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条件下,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建筑业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县招商合作中心、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第四章  优化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  根据招标人需求,选择一批适合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鼓励本县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交通、水利、电力、城市主干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本县建筑业企业合作。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县域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第五章  拓展发展空间

第八条  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通过股份合作或技术合作方式共同承揽县内外工程。对拓展县外市场成效显著的,县财政按照新增财政贡献额5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六章  改革工程组织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大型国企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参与片区开发、特许经营BOT+EPC、投融建营一体化等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国有企业、县住建局)

第七章  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条  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院校重点国有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在旌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或10万元。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全国或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第八章  夯实建筑人才支撑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广大农民工群体,组织开展广覆盖和多形式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在我县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基地,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积极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采用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

第九章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授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建筑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本县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本县建筑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与县国资国企成立的合资建筑业企业或分立一级及以上资质至县全资子公司的,可由县国资国企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各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有企业)

第十章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省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结合市场开发需求,重点在企业培育、资质升级、专业分包、建筑劳务、材料采购、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我县开展合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争取省外特级资质企业与我县开展全方位合作。积极与上对接,争取市住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责,选择我县作为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帮扶我县建筑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农水局)

第十一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组建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县域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将发展县域建筑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压实部门责任,细化实化配套激励政策,持续创优县域建筑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章  附则

本办法中当年的奖励于次年兑付,当年的奖励由企业于次年年初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由县住建局提出初审意见,交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拨付。本办法中的奖励与其他政策奖励重复时,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五年。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