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税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旌德县税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15 00:00 来源:旌德县税务局 字体:[ ]
  • 政办〔2019〕23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6日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公开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县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县政务公开网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县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专管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二)各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三)县政府办负责三级审核。县政府办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县政府办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县政府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县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县政府办提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等公开会议议题。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科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县政府办在县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