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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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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此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或内部资料等内部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与其他单位沟通商洽工作的函等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草拟公文的股(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审批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后勾选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若认为草拟公文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该股(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若草拟公文股(室)未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退回该股(室)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可直接将该公文通过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子栏目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制度确定公开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