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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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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使用市统计局文号、或以市统计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市统计局负责公开。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 征求意见文(函)内容应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和依据,并明确告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及时向市统计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市统计局与其他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局办公室牵头并协调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答复。

第八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