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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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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使用旌德县政府办文号、或以旌德县办政府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旌德县政府负责公开。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征求意见文(函)内容应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和依据,并明确告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及时向征求意见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并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区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八条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