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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11-0018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发文字号: 政办〔2023〕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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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发文字号: 政办〔2023〕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4902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

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355

 

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3          

 

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1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2018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分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个。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根据规模分类实施,在坚持“做大做强”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统筹兼顾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第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企业、组织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企业、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五)获得镇人民政府、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再参与县级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一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等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大学、行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评审分别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反馈申报企业和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评选通知明确的评选标准评审。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九条  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县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5万元,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励资金2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在县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时,分别给予享受1000万元融资担保费100%减免、50%减免的优惠政策,获奖企业在县担保公司实际融资担保额度低于1000万元的,以实际担保额度计算保费减免金额,单户最高减免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获奖当年及次年,优先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

第二十五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县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十九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政府办《关于印发旌德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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