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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10-002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发文字号: 政办〔2023〕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971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10-002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发文字号: 政办〔2023〕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971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

(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20235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0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省级财政关于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宣城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地一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均在旌德县内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

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特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四板”);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拟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

二、工作举措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报辅导备案受理奖励400万元;企业报会报所受理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3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对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3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奖励40万元。企业由新三板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奖励10万元;对由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报北交所上市的,财政分阶段给予260万元奖励(企业报辅导备案受理奖励60万元;企业报会报所受理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四板成功挂牌,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并挂牌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兑付)。

4.在新三板或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转板至更高层级板块,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二)支持上市企业转入

1.对在沪深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与纳税地迁至我县的,经迁入地县政府或所在园区管委会认定利于我县产业发展的,正常纳税经营后,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外地企业迁至我县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

3.本地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回旌德县并承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

4.相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按程序拨款。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本地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在旌德县县域内的实际投资款1‰,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

2.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非上市民营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新三板市场、省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或者直接获得已备案投资基金首笔投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

3.引导企业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对首次成功发行“双创债”各类绿色债券的民营企业,再按实际融资额的0.5%,单户企业额外奖补规模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对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新型融资品种,经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相关部门后比照执行。

(四)助力企业上市

1.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较前三年平均缴税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按照实际地方留存额度,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予以全额支持。

2.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并与县政府签订上市协议的,鼓励县担保公司给予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支持。

3.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治理、知识产权办理、证照补办、证明开具和行政处罚整改等问题,以及上市前生产经营中需要规范其他各类问题,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帮助解决。

4.做好各项涉企服务。对于上市挂牌后备库内企业在申报各类政策奖补和资质认定时,发改、科技商务经信、财政、农水等部门应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后备库内企业在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时,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高效做好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等服务,并及时办理各类相关手续。

5.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上市(挂牌)培育辅导,对组织和参加上市(挂牌)培育辅导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扶持。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据实准备申请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步审核。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对企业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四、有关事宜

(一)企业可分阶段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每项扶持奖励政策(上市再融资、上市前股权融资除外)不重复享受。

(二)加强上市挂牌企业管理监督。企业应据实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企业提供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县财政局将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各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弥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上市(挂牌)成本、发债成本或设立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个人。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有效期内因上级政策变更或资本市场改革,导致政策难以兑现的,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定。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扶持政策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研定。《旌德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政办〔2017171号)同时废止,其他政策中涉及的奖补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