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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文字解读】《宣城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8 11:47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方案

政策解读

市民政局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委、市政府“两强一增”行动,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8+1综合救助标准”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点任务,并在《2022年度“四个优先”重点任务清单》中明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不低于4.5%。

省级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各市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对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4.《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 困 人 员 照 料 服 务 的 通 知》(民发〔2019〕124号  )

、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于6月份形成了《调整方案》第一稿,并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对《调整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提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拟提标准,7月5日,再次发函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均无修改意见。同时,已经我局党组研究同意,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7月2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调整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结合我市当前经济和财力状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省级指导意见等因素,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照省级指导意见测算后取整。由于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和消费性支出构成的不同,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变动情况,分别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差水平进行科学测算,体现差异性。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20元,实际增幅比例为7.46%。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05元,实际增幅比例为5.2%。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测算,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已超过县级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建议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在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按照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54%确定。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从每人每月1155元提高至1210元,为城市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68倍。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从每人每月875元提高至917元,为农村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3倍。

  、创新举措

 新增照料护理标准”部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人:肖昆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2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