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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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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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5-30
关于印发《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09:13 来源:旌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 5 月 25 

 

 

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以商招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荐人认定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引荐单位、项目落户地和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 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公职人员作为引荐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为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限于旌德县制造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含光伏、 机制砂、商品混凝土、矿山开采等资源类项目)。

 引荐项目需在双方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投产,外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且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及相关经济指标与投资协议的要求一致。

 

第三 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计算奖金;

(二)引进内资项目按县外企业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计算奖金;

(三)对成功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工业制造项目(上述三类企业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金。

第四 奖励评定程序

备案。各招商责任主体、县直招商工作组在提交项目预审资料时须明确项目引荐人信息;项目签约后,引荐人需填写《旌德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确认。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申请。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 1 年内向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建设且首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奖励,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 2 年)。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旌德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引荐人身份证明;

2、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3、引荐人为团队的,应提交奖金分配无异议证明材料。

审核。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验收结果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定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兑现。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通知引荐人领取奖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引荐人自收到奖励通知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引荐人为自然人的,享受全额奖励资金;引荐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奖励资金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行分配。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 监督管理

第十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及政策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十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旌德县科技创新类招商选资项目扶持办法》(政办【2018】131号)等文件中关于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