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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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201-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2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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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2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1-05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2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1
发布时间:2022-01-05 15:48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旌德县放牛姐牛肉汤馆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341825MA8NG4BK4N 方京 [2021]06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旌德县放牛姐牛肉汤馆于2021年12月5日未经批准在城区解放北路与乔亭路交叉口点点母婴隔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0.300000 2021-12-28 2021-12-28 2022-12-27 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已执行 1 一年 341825 202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挖掘城市道路
程益平 自然人

[2021]07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程益平未经批准在旌阳镇河西北路程兵肉铺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0.050000 2021-12-30 2021-12-30 2022-12-29 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已执行 1 一年 341825 2022-1-5 公开 行政处罚 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
吴暑 自然人

[2021]07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吴暑未经批准在旌阳镇城东路凤凰国际西大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砂石),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0.050000 2021-12-31 2021-12-31 2022-12-30 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已执行 1 一年 341825 2022-1-5 公开 行政处罚 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
程红罗 自然人
[2021]074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程红罗未经批准在旌阳镇城东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侧徐家地板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砂石、木板),占地面积约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0.050000 2021-12-31 2021-12-31 2022-12-30 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已执行 1 一年 341825 2022-1-5 公开 行政处罚 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
吉鉴平 自然人

[2021]07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吉鉴平未经批准在旌阳镇滨河西路乐途二手车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砂、石子、水泥、装修器材等),占地面积约1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0.050000 2022-1-4 2022-1-4 2022-1-3 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307668617443 已执行 1 一年 341825 2022-1-5 公开 行政处罚 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