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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1-30
宣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11:12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合法有序共享,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江淮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皖数资〔202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指各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之间各类非涉密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加快建设“数字宣城”工作领导小组数字政府专项推进组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负责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和评估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筹管理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合规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共享。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依据,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

(二)需求导向。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政务数据,明确共享需求和数据资源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合法使用。各政务部门对共享的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可控。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目录管理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县(市、区)和其他市直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共享交换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机构职能和业务,遵循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梳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在市共享交换平台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认真审核并及时发布。

第八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使用的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为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依据。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应当确定共享类型,列为有条件共享的,应当明确申请共享政务数据所需的全部材料名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或业务系统及数据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各政务部门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变更依据等,报送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登记的更新周期及时维护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  资源对接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应及时与市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工作,挂接相关数据资源。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到数据对接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和数据服务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对接采取以下方式:

1. 数据库表方式对接。市共享交换平台向政务部门提供前置机和配套的数据库账号密码;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推送至前置库并向市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字典;市共享交换平台从业务部门前置库进行数据采集。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每个政务部门的多个信息化系统应通过统一的前置机进行数据汇集。

2. 接口服务方式对接。各政务部门负责开发本部门数据服务接口,并以接口服务方式挂接到市共享交换平台对应的数据资源目录。

3. 文件交换方式对接。各政务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数据文件,并以文件方式挂接到市共享交换平台对应的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检索所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查找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对于市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数据资源满足本部门业务需求的,数据使用部门直接发起线上申请,由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审核与答复。申请数据资源时应填写《宣城市数据资源共享申请表》一并提交。

对于市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数据资源无法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使用部门可向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数据资源需求申请,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数据各方开展供需对接,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直接申请,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订阅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数据提供部门根据数据使用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数据应用场景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数据提供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 审核通过的,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订阅使用。

2. 审核未通过的,数据提供部门应说明具体原因,由数据使用部门修订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县级政务部门需要市级数据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交数据申请,由本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经市级数据提供部门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订阅使用。

市级政务部门需要省级数据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交数据申请,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共享平台级联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信息级联到省级数据提供部门,省级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订阅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对从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数据资源内容、格式、标准、更新状况等方面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复核。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申请人。需要延长复核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或者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共享有效期三年,数据使用部门需继续共享使用数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交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继续共享使用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每年向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及数据开发利用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及参与数据资源采集、开发、存储、对接、使用、传输、销毁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评估、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由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局参与,统筹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审计、安全监管、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共享交换平台及平台内的数据安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单位。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提供渠道和使用环境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共享和使用安全。

各政务部门在共享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数据资源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编制和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未向市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更新政务数据的。

(三)向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或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政务数据,不及时复核,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

(五)对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或泄漏的。

(六)未经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国有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