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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死亡一件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01
死亡一件事
发布时间:2022-03-01 11:37 来源:旌德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公民死亡注销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主管单位

公安局

公安局

住建局

办理地点

派出所

派出所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受理条件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口已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材料

死亡人员户口簿

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死亡推断书

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资金转入指定银行存折(或卡)

审查标准

1.表格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2.单位资质必须合法有效;

3.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合法有效;

4.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1.表格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2.单位资质必须合法有效;

3.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合法有效;

4.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电话

0563-8602030

0563-8602030

0563-8603390

实施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