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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机动车一件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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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机动车一件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0
机动车一件事
发布时间:2022-05-10 17:47 来源:旌德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1

2

3

4

5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主管单位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办理地点

旌德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办事大厅

旌德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办事大厅

旌德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办事大厅

旌德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办事大厅

旌德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办事大厅

受理条件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1.机动车状态正常; 2.已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小型汽车6年内直接到车辆管理所窗口或各辖区大队办理免检手续,其他机动车需去相应检测机构办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

仅限通过本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12123手机app处理的简易快处事故,并且只能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本人的,其他事故查询目前未实现。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仅限查询本省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信息

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

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原件

身份证

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清晰并加盖专用章另收存复印件

身份证行驶证

电话

0563-8603666

0563-8603666

0563-8603666

0563-8603666

0563-8603666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