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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5-0034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发文字号: 政办〔2021〕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265292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5-0034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发文字号: 政办〔2021〕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265292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

登记的通知

政办202141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正确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一)旌德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

(二)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四)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五)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登记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登记。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三、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档案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工作。档案未进行整合移交的,其地籍调查和地籍资料核验由林业局办理。登记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标准要求灵活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一)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业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二)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登记机构会同林业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四)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四、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县林业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一)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集体经济组织调解、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各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三)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林业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经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由林业部门依法解决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发证。

五、加快数据资料移交整合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县林业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加快数据资料整合。在完成资料移交的基础上要在2021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202110月底前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在2021年底前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一)原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全部整合移交至登记机构。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业部门会同登记机构协调档案部门移交至登记机构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共享机制。

(二)边整合、边移交、边入库。林业部门要做好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工作,登记机构负责做好接收入库工作。林业部门要尽快整合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并及时分批移交。登记机构要做好数据接收和建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保留并关联原林权登记编号,及时将入库信息反馈林业部门。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调整。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利交叉、地类重叠,在数据库中备注。

(三)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登记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由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完整的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保障林权登记的正常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共享,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镇林业站轮流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到不动产林权窗口驻点办公。

)强化作风建设。按照不动产登记“放管服”要求,规范林权登记,做好与林业管理部门衔接,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减少材料,切实便民利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队伍的业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三)严格督查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林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大力提高林权登记的能力水平。

附件:林权不动产办理流程图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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