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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107-00102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7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2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7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22 17:24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汪光锁、方国文、许乐平、喻乔玲、汪国勇委员:

你们提出的“加强城市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科学设置与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表达了为更好发挥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对城市交通的作用,建议加强对我县城区交叉路口信号灯的科学设置和管理,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进行调研和论证。

城市道路交叉路口红绿灯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一般情况下要考虑路段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相交叉的道路等级、平面交叉路口间距、交通事故情况等情况。

一、你们在提案中提出,我县城区城南路与中学路、S207线交叉路口,因往来两个路口的车流量非常稀少,建议交通信号灯实行黄闪,便于车辆通行。这两个路口的红绿灯是黄山东线建筑工程公司在修建S207线时规划并投资建设的,主要是由于城南路与城西路交叉路口至城南路与S207线交叉路口之间的路段,有高铁新区小学及宣城市旅游学校,为切实保障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我局交管大队建议黄山东线建筑工程公司在修建S207线时规划并投资建设上述两处红绿灯,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该路段路口往来车流量虽然不大,但若闲置两处红绿灯显然不妥。而将红绿灯设置成黄闪,既无相关依据,也不能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道路交通信号灯》(国标GB14887)及《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标GB14886-2016)交通信号灯按功能分类有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口信号灯等。其中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有红、黄、绿三种颜色组成的信号灯组,俗称“红绿灯”;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口信号灯不同于“红绿灯”,其中闪光警告信号灯是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

你们在提案中所说的“黄闪”,应当是“闪光警告信号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闪光警告信号灯”安装位置“一般采用悬臂式安装在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处路侧”。平常我们可以看见有些路段设置了这种“闪光警告信号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至第41条分别对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车道信号灯的作用作了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作用如前所述是在第42条作的规定,说明“闪光警告信号灯”不是在基于那些“红绿灯”的信号组中另行设置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中将“闪光警告信号灯”与俗称的那些“红绿灯”并列,也说明“闪光警告信号灯”不是在基于那些“红绿灯”的信号组中另行设置的。另外,《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那些“红绿灯”中可以单独设置黄色灯持续闪烁来作为“闪光警告信号灯”使用。

以上是从法律法规和相关国标的角度说明了“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一些概念,而从安全角度来看,交叉路口是不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各方向车辆通行冲突隐藏的交通安全隐患或说风险远远高于其他路段。在有“红绿灯”的路口,曾有一种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被称为“灯头灯尾”交通事故,指的是一个方向绿灯即将结束,另一个方向绿灯即将开始,正好有两辆车 “完美”地消除了之间的时间差,在路口中相撞了。这种情形都能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警示性的“闪光警告信号灯”能对那些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人起作用吗?就不说那些红灯都敢闯的人了。一般来说,交叉路口红绿灯设置,应当同时兼顾通行效率和安全原则,但在车流量不大的交叉路口,牺牲交通安全换取通行效率就不可取了。有些地方在交叉路口设置“黄闪时间”,是值得商榷的。民谚有“宁停三分,不争一秒”的说法,虽然车流量非常稀少,但万一呢?安全第一,是交通参与者时刻要牢记的警训。交叉路口红绿灯设置成“黄闪”,从某种角度来说等于没有任何信号灯控制。比如当时几个方向的车辆或行人,均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都认为对方会让自己,危险就极易发生。

二、你们在提案中提到,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要注意合理化:人行横道的绿灯时间要根据行人的步行速度和道路宽度来设置时间。另外,你们还提到江村大道彩虹桥红绿灯的人行横道灯与九十度左转弯车行道绿灯同步,容易造成人车事故发生。

交叉路口红绿灯设置,各种因素错综复杂,必须综合统筹考虑,同时也必然要求通过交叉路口的车辆或行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里,通行效率和安全原则侧重点与前述第一个问题又有细微的不同,因为彩虹桥车流量比较大,特别是大多数单位上下班时段。这其中,具体针对红灯时长和绿灯时长的设置,各个方向存在很多冲突和矛盾。我们可以设定具体场景来推演一下。比如你们提案中所说的彩虹桥红绿灯设置的情况。该路口各个方向只有两条车道,每个方向可能同时存在直行、左转、右转的车辆及走人行横道的行人。这种情形下,最安全的是人行横道绿灯时,同方向只有直行的车道为绿灯。但我们仔细推演一下,发现有些问题。比如:1、南北向直行车道绿灯、人行横道绿灯,此时,南北向左转与东西向直行、左转(这里暂时忽略右转车辆:一个方向只有两条车道,右转只能并入直行或左转)为红灯。绿灯设为25秒;2、南北向左转绿灯,同样25秒;3、东西向直行车道绿灯、人行横道绿灯,此时,东西向左转与东西向直行、左转(这里同样暂时忽略右转车辆)为红灯。绿灯设为25秒;4、东西向左转绿灯,同样25秒;5、红绿灯转换之间黄灯时长:同方向转换一般为3秒,异方向转换一般为5秒(这是遏制前述的“灯头灯尾”事故比较有效的手段)。这些步骤循环一次,以绿灯时长25秒一次累计,一个循环至少需要84秒。车流量不大的情况下,还差强人意。车流量多了,矛盾就突出了。这是简单的举例说明。实际情况更复杂。所以,我局交管大队为了应对更复杂的情况,经常部署警力现场指挥。其实,行人走人行横道时与被放行的机动车发生冲突,法律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让行。你们提到的行人步行速度问题,正常步幅下,在我县城区的红绿灯路况并没有大的影响(当然,老弱病残者会有影响,但这应该从其他角度解决,比如前面说的机动车必须让行这个规定,等等)。总之,目前我县城区交叉路口红绿灯设置,在现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及道路路况下,尚属合理。当然,我局交管大队也将进一步调研,力争更科学合理地设置红绿灯。

三、你们在提案中提到高峰期和低谷时段,差异化设置红绿灯时长。这个问题与前面第二个问题道理相通。单纯地说高峰期或低谷时段无意义,必须与交叉路口各方向结合起来。目前我县城区几条主要道路各方向车流量在某个时段(比如大多数单位上下班时间)差异不明显。交叉路口各个方向必须全面综合统筹考虑,否则,一个方向绿灯时间长,另一个方向红灯时间相应延长。满足一方,必然不能同时满足另一方。夜间车流量少设置黄闪的问题,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相同。

我们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答复单位:旌德县公安局

                   0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