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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107-0009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8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2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107-0009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8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2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8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22 17:28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方国文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加强对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表达了对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驾驶技能缺乏、随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驾驶人老年人居多等问题的担忧,并且提出了合理建议,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电动车安全教宣传育、办理登记及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驾驶电动车人群的种种特殊情况等原因,效果并不理想。

一、 我县四轮电动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四轮电动车游离于法律法规管控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四部委指导、修订的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我市正紧锣密鼓地调研、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但目前社会上销售和使用的四轮电动车绝大多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这类超标电动车不仅不符合原《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实施之前,针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和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该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要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二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三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四要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五要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六要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但从实施情况看,多年以来,该文件几乎是一纸空文。首先,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发出后,安徽省一直未制定新的制度、规定,仍依据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进行管理,由于该规定依据国标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制定,所以与当时形势的发展和新要求严重脱节;其次,生产、销售主管部门也未落实四部委的文件要求,超标电动车仍然在生产、销售;再次,因电动车生产企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加之市场的认同,超标电动车款式反而越来越多。而其中,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超标电动车是可以用于诸如园林、厂矿等非道路区域使用的,生产与销售并不违规。总之,当时政策严重滞后是大量超标电动车存在于社会的根本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收效甚微。

2、电动车驾驶人群特殊情况造成管理难度极大

您在议案中提及,四轮电动车驾驶人中有很多年龄偏大的老人。此情况确实大量存在。另外,四轮电动车还是个体商户、手工艺者以及农民甚至居民个人用于生产及运输工具的首选。凡此种种,大量四轮电动车涌入社会。形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四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虽然这类超标电动车,已经具有机动车的特征,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能确定其为机动车),无需办理驾驶证;二是四轮电动车又无法上牌(因凡不属于《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电动车产品不能注册);三是四轮电动车小型、灵便,作为家用载人车辆或生产运输工具又有价格优势;四是学习驾驶简单;五是日常维修使用成本低;六是这些驾驶人群中,对老年人、残疾人甚至包括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下岗工人及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管理难度极大。综上所述,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四轮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早已是全国性的难题。

二、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您在提案中提到对驾驶四轮电动车的人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非常有建设性,但如前所述,无相关法律法规未据,无法采取强制性培训的措施。虽然如此,但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期电动车驾驶人能多了解、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将电动车交通安全行驶作为重点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目前,随着“警保联动”、“交通劝导站”、“交通劝导员”等工作的逐步推进,走村入户加大宣传力度,有了一定的效果。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其实,包括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全社会范畴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您在提案中提到对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人员禁止上路并进行处罚。这一点,同样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但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对涉及包括四轮电动车在内的电动车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如2017年五月初开始开展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2018年三月底,我局交管大队又开展了一次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同样就是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现象的。近三年来,我们结合我县文明创建工作,通过高峰岗执勤、路面巡查等方式,针对电动车驾驶人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竭尽全力遏制电动车违法行为发生。

另外,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而我市正紧锣密鼓地调研、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但从目前的相关解读来看,主要还是规范电动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在前面的“我县电动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已有阐述,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之所以发展到目前态势,是有其深刻内核的,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适用,造就了一个极其庞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电动车保有量约2亿辆,而年产量3000多万辆。如此庞大的产业,所涉深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要全面权衡,甚至可以说需要上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去考虑。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电动车管理难度极其巨大的。

我们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旌德县公安局

                        0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