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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
名称: 旌德县卫健委“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2
旌德县卫健委“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22 09:31 来源:旌德县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实施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省卫生健康委

诊所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国发(2020)13号文件取消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取消诊所的规划限制。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实施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2

省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县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省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1.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个月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2.建立诚信档案,因失信被撤销许可的,记入诚信档案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实施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6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7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对部分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环节,将其整合至执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实施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8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全县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卫健监〔2021〕14号),进一步简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审批,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在全县范围内放射诊疗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制作并公示《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

通过《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放射诊疗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通过《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单位)依法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书。   

三、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单位)填写《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人要求对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给予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申请人(单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转交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应在2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

 

(一)受理单位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理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三)告知的用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四)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21]1号)。

(五)告知内容

1.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合格;

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符合要求;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8)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具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2.审批方式申请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3.不实承诺的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个月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

 

申请事项:放射诊疗许可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 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 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