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公共监管信息> 食品和药品安全>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6-001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六月第三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6-18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六月第三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件)
发布时间:2021-06-18 15:38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旌德县霞溪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霞溪商店 92341825MA2QU8WN13 程冬萍 旌市监罚字〔2021〕8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 0.00255 2021-6-17
旌德县国勇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国勇商店 92341825MA2U36YU26 姚国勇 旌市监罚字〔2021〕8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 0.00545 20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