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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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5-00191 组配分类: 质量发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2021年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5-28
关于印发《旌德县2021年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09:59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股、室、队、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精神,根据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旌德县2021年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旌德县2021年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要求,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统筹推进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精神及市局工作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的重要论述为思想指导,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战略定位,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统筹推进力度,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目标

(一)推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结合实际建立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重大问题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执法专项行动。2021年5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7个月的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震慑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科创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培训,提高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力度,鼓励企业依法积极维权,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查处一批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社会威慑,构筑商业秘密保护高地。结合实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建立更大范围、更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

三、重点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突出重点领域,聚焦突出问题,汇聚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一)突出重点领域

1. 突出重点行业。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2. 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对集贸市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高速路沿线服务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集中多发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3. 突出重点时段。加强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以及“双11” “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的市场监管。以重点时段为重要监管着力点,加大对违法促销、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检查巡查力度。

4. 突出重点人群。加强对“保健”市场、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消费品市场的仿冒、虚假宣传突出问题的监管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重点人群利益。

(二)突出整治重点

1、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1)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实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或者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对经营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务,下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利用新技术手段、新媒体、新型销售模式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专门软件工具“刷单炒信”。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

4)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APP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利用电商平台、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型渠道销售仿冒服装、日用品等民生重点商品。

5)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3、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

6)利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或者领导人讲话内容等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利用会销等方式,对与庆祝活动相关的工艺品、纪念品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严厉打击违法促销行为

8)线上促销活动中促销信息公示不明确。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9)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线上线下促销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5、大力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

10)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11)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在获取相关生产资质、参加招投标及供应商审查、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销售、目的地货物通关、外方质量抽查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12)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的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诱导消费。

13)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平台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误导性宣传等多种混淆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存在关联,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4)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上门,再通过话术诱导推荐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的行为。

15)未经授权使用“协和”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或简称,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宣称知名医院专家、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方式,对经营者或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医药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7)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高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称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18)校外培训机构、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等作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对近视眼镜功效作虚假宣传的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案件查办。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省局、市局《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梳理细化重点行为和重点行业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着力提升办案水平。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敢于碰硬,查办一批具有典型意义、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保案件质和量稳步增长,为2021年全省竞争执法典型案件评选暨执法能力提升活动奠定基础。

(二)注重宣传,强化氛围营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以及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开案源,鼓励同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要及时查办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震慑不法企业和违法分子,引导广大经营者合规竞争、合法经营。

    (三)建立制度,畅通信息报送。各办案机构每月20日前将当月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的案件处罚决定书等信息报送执法大队,并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对上级统一部署、交办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