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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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3048636468xn/202104-00022 组配分类: 计划安排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公积金、天气 / 公告
名称: 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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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计划安排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公积金、天气 / 公告
名称: 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08:37 来源:旌德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相关责任人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相关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击灾害发生。

三、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其他应履行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和雷电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二)明确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人等相关文件资料;(三)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包括防雷安全责任制,工作计划、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机制、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等;(四)防雷安全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记录;(五)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六)雷电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七)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八)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3.加强防雷装置日常管理和维护,防雷装置应依法依规设计审核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4.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防雷安全应急演练和知识培训;

5.防雷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防雷安全警示牌;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 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 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已 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被许可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 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旌德县气象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