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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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104-000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旌国资【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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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旌国资【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06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6 15:25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属国有企业:

《旌德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旌德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安徽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皖办发〔2020〕29号)、《宣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资〔2019〕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旌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是指县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外以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董事会是指县属企业一级公司董事会。主业是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县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的通知》(旌办发〔2018〕45号)等文件明确的业务范围;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县国资委负责对县属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决策审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切实防止只投不管和有名无实投资带来的经营风险。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县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投资项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清单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县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县属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强化风险管控,加强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风险管控,规范履行国有股东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因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县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认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县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内部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流程化,对投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条县属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着重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可度、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聚焦主业,鼓励县属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形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县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县属企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县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县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报县国资委备案。县属企业投资项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县属企业应当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清单。

第七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经企业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选择、确定好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第八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低风险类理财产品可简化),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项目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

企业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的,鼓励通过公开或比选等方式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对于股权并购类投资项目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须包含对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或折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九条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到企业的哪一层级,监管就必须及时跟进到哪一层级。企业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总会计师(分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法务部门须对投资决策程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外合作类投资项目须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 县属企业报县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3.合作方营业执照;

4.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及核准(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须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原则上县属企业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后评价的重大项目数量比例,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重点包括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投资项目,县属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国家、省、市、县和企业的重点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等。县国资委针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主导或责成相关县属企业及时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意见作为问题项目整改和追责的重要依据。

县属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理等。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于下一年1月底前报送县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如有)、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县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属企业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企业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国资委。

第三章 特别监管

第十五条例入县属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从严把关,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属企业需报县政府批准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和下列补充资料:

(一)项目类投资补充资料

1.专家评审意见;

2.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3.其他必要文件。

(二)股权类投资补充资料

1.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2.专家评审意见;

3.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4.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企业投资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三)企业单项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县属企业应在向县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县国资委根据县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宣城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县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责任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县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委、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

旌德县县属企业投资项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清单


一、禁止类

1.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3.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6.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本金比例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7.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经营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上主业投资(含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

3.境外或县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