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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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4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14:43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旌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旌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特别是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出国访问、脱产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经济工作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聚焦绿色发展,打造“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样板。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四最”营商环境,加快数字旌德和智慧城市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成全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县政府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重大决策出台前按程序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程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

二十五、县政府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负责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等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政策解读中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注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事项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

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县政府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负责同志要领衔督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提高办理质量。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负责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有关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县政府前一阶段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及部分驻旌单位、部分在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人民团体等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以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的主要范围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报请市政府及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

(四)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县政府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的协议;

(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纳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考核的相关事项;涉及全局性、行业性的重大改革举措,县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涉及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安排等;

(六)全县和行业性发展规划,集镇总体规划;

(七)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项,县政府对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督查、考核事项;

(八)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组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十)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县司法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根据政务公开要求,视情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三十九、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以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四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提请上会的议题,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于会前向县长汇报相关情况。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并经县长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县政府负责同志分管(或联系)部门的议题,一般不提请会议研究。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二、县政府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及县长召集和主持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需向县长报告,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负责同志请假。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及县长召集和主持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负责同志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长召集和主持的县政府相关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县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除少数重要会议外,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镇级;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未经批准,县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负责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负责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凡需要县长审批的公文,副县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上级主送县政府的公文,中央和省、市领导及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呈县长审阅,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

县政府的公文处理,应当按程序办理,全程留痕,经办同志要签署明确意见。

四十八、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负责同志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县政府负责同志会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的,需报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县政府负责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平行机关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需要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承办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办理意见(含代拟稿),对急件,应急办。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予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任务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向市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县政府负责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四、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县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五、上级部门和外地正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旌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来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须及时向县长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旌,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旌,应事先向县长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通报。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旌,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县政府负责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县政府各位负责同志。

五十八、县政府活动服从县委的活动安排,县政府负责同志的活动服从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负责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增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政府负责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深入基层、沉到一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负责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