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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
名称: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03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1-03-03 14:13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46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血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制作催告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5.仍不履行的,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7.结案,归档。
47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制作催告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5.仍不履行的,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7.结案,归档
48 行政强制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取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制作催告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5.仍不履行的,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7.结案,归档。
49 行政强制 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对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三)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对传染源进行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制作催告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5.仍不履行的,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7.结案,归档
50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事故现场有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制作催告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5.仍不履行的,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7.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