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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2-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1号
发布时间:2021-02-08 09:29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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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义务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调查,上述当事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均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于2020年12月1日于旌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送达了《拟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市场主体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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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N922414

吴劲松

旌市监罚字〔20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