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旌德县公路“灾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7日
旌德县公路“灾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公路建设“灾毁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路“灾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毁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县公路灾毁恢复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县“灾毁工程”建设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一)财政国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和交运局必须通过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单位,专项核算县公路“灾毁工程”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旌德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和县交运局负责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县财政局和交运局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范围
第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旌德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计划,县交运局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度付款证书县乡道路最低限额:30万元,国省干线最低限额:50万元。(一)施工过程中按月计量,按70%进行支付;(二)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三)经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后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经检查无质量缺陷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县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和县交运局审核后,从县公路“灾毁工程”建设资金财政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施工单位。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公路“灾毁工程”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八条 县交运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县交运局负责解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