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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旌人社秘(2021)12号
生成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1-25
关于印发《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13:14 来源: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旌德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旌德县支行    

2021年122日    


抄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第四条 贷款申请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

(三)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借款人要对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20万元享受财政贴息政策。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金额部分经过相应审批可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调整为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各经办银行按照不高于基金账户金额1:5的比例确定贷款规模,若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可提供以下形式的反担保: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职村两委干部,国有企业职工。

(二)房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

(三)具备担保能力且通过经办银行认可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标准:

(一)个人贷款20万元以内的需提供1名担保人;个人贷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2名担保人,其中至少1名我县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贷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需提供3名担保人,其中至少2名我县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具备担保能力且通过经办银行认可的自然人担保标准,由经办银行审核后提出担保建议。

(三)申请人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房产应为本县范围不动产。

(四)由社会征信机构推荐优良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

(五)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合理贴息,对于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逾期期间产生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第六章 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含户口簿登记所有人员,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分别提供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配偶身份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以上各项资料需提交原件备查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近期2寸照片1张。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登记失业状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复印;农村种植、养殖大户需要提供承包协议等创业证明材料;3、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两寸照片一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担保人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县人社局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县人社局、经办银行实地审查创业项目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银行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担保情况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征信记录进行审查,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到贷款签约银行和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金融机构按季度申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据实、及时与金融机构结算,个人不需要先付息再申报贴息。县财政局会同人社局联合对贷款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小微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7、县人社局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由县人社局、财政局集中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认定材料》有效期为两年。

(三)申请企业按时偿还贷款,申报贴息申请材料,由县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人社和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逾期追偿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商业银行、社会信用征集机构应及时记入征信记录。对出现的不良贷款,在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先行赔付部分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按照20%、80%比例分担。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商业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统筹和协调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组织相关政策宣传,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的有效落实。

(二)负责核定申请人类别,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并作出标识,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

(三)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

(四)负责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符定条件的申请人推荐至经办银行;审查贷款资料、贷款项目和贷款数额等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

(五)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逾期催收等工作。

(六)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以及经办银行的综合评估,提出增减经办银行的建议。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指导本县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二)申报并管理财政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及本县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审核编制配套贴息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汇总审核季度贴息资金报表和年度贴息资金决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职责:

(一)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业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宣传,协助做好相关贴息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客户的信贷受理、信息核实、贷前实地调查及到期贷款回收工作,负责贷款发放后的台账建立,及时规范填报各项数据,负责提供县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在业务受理后(申请资料提供完整)及时将贷款审核结果告知县人社部门及客户,并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负责贷后检查,并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追偿和诉讼。客户贷款发放后1个月和11个月各进行1次贷后调查,出具贷后检查表,对贷后调查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旌德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旌德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