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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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661405208Q/202011-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0〕78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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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0〕78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关于印发《旌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9 10:24 来源: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旌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旌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统筹建设(采购)由县级财政承担建设(采购)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采购)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建设(采购)项目、运维项目以及含有信息化建设或信息化运维内容的项目。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建设,业务及便民应用系统,网站、APP、小程序等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运维项目包括: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第五条 项目按投资额度分为小微类项目、一般类项目和较大类项目。

(一)小微类项目,指投资预算低于1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类项目,指投资预算在10万(含)至100万元的项目。

(三)较大类项目,指投资预算高于1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数据资源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县信息化规划(数字旌德总体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立项(采购)前的预审,参与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批、验收和绩效评估,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和标后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可研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采购计划审批,开展项目建设(采购)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项目建设(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规划

第七条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旌德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和年度建设、采购计划制定。

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采购)计划,与县数据资源局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应优先考虑县政府已经建成的统一机房、电子政务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的项目建设(采购)规划、计划必须考虑项目数据的共享使用原则,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供系统涉及的所有数据项和字段,确保项目产生的数据无条件归集到指定的数据中心库内。

第四章项目预审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立项(采购)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报送县数据资源局预审,项目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一条针对小微类项目、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备和预审:

(一)小微类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审查,并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二)一般类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对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主管单位;

(三)较大类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预审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会审,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统筹建设(采购)由县级财政承担建设(采购)资金或上级有具体建设(采购)要求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另需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上级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要求等材料。

第十三条预审未通过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项目主管单位对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数据资源局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县发改委审批立项、县财政局审批采购及拨付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对县数据资源局提出的预审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县数据资源局参与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十六条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批复中核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采购)按规定进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

(一)小微类和一般类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二)较大类项目,实行招标(采购)文件专家、主管部门、县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会审论证(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对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备案、论证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合同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测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若确需变更,须商县数据资源局后报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准。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违约问题的,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县数据资源局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采购)完成,试运行结束后,县数据资源局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一般类项目和较大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所有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暂缓该单位后续项目预审和审批,县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八章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咨询设计、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对较大类或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等情形,县数据资源局根据情节轻重,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建成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积极有效归集数据,实现全县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九条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国有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项目建设(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