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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011-00083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旌德县2020年11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011-00083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旌德县2020年11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旌德县2020年11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1-09 16:13 来源: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5500元

旌德县夕颜美容养生馆

个体工商户

2020年11月03日

宣城市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5500元

旌德县匠心美发工作室

个体工商户

2020年11月03日

宣城市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医疗事故的诊疗过程中负有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警告

警告

何向阳

自然人

2020年11月03日

宣城市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