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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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011-000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意见
名称: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皖卫医秘〔2020〕332号
生成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011-000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意见
名称: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皖卫医秘〔2020〕332号
生成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17:08 来源: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医保局               省药监局

20201030

 

 

 

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加大药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健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202012月底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由药学、临床、护理、院感、医务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建省级药师专家库,各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市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建市级药师专家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设立并不断健全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制订本机构用药目录和采购药品工作中,应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的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诊疗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制订本机构用药目录,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的调整和诊疗需要,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所列685种目录执行;“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每半年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的目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市场。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探索实施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配合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全过程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制定短缺药品管理规定,定期评估药品储备情况,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做好短缺药品储备管理。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五)加强临床安全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等规定,建立健全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事件等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处理上报。充分发挥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作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跟踪,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内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通过进修培训、对口支援、远程会诊等方式,不断提升下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尤其是为签约服务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用药指导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医疗联合体内药学服务连续化、同质化,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强化医疗机构处方审核与点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根据本机构功能定位,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配备,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提高药师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切实履行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职责。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处方审核调剂工作,减少或杜绝不合理用药及用药错误,确保所有处方经审核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调剂中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工作;对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是超常用药和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和跟踪管理。中医医院还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要求,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相结合。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制订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指标、内容与实施方案,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督导,定期开展集中处方点评,点评结果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经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医保经办机构稽核管理、智能监控、数据筛查等途径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及医保药品目录限定、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对医保基金支出造成损失的用药行为及处方,应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学服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药学服务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医疗机构要强化药师临床思维的培养,深入落实临床药师制,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参与临床治疗,开展处方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为患者提供用药监测与评估、用药教育与指导等服务,按规定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时间≥85%。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探索实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药师要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及《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要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药学人才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支持药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三)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建立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与点评,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将药师薪酬与其对处方审核及点评、规范和引导用药的实际效果挂钩。(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医保部门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省医保局负责

(十四)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薪酬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不得将药师薪酬与药品业务收入挂钩,在医院内部建立符合药师岗位特点的绩效分配办法,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学专业人才评聘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要求,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合理布局并配置相应设备设施,为药师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五)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在国家、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和要求,建立覆盖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国家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指南,建立健全我省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合理用药考核,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市和省属医院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地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七)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要求,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在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以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用相关信息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举措,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细化并落实国家制定的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厅负责)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省财政厅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医保部门要指导各地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各地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经验做法。(省医保局负责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各地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地方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要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