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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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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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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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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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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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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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要求,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推进发放专项再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工作,切实强化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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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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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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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新发放贷款提高额度部分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5分担。
2、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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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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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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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育肥猪保险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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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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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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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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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我省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14个试点县扩大到35个试点县,黟县继续比照执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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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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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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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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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全面推开育肥猪保险,取消省级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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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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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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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并降低担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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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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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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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科学设置额度和期限,在现行费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费率水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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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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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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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产品研发、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和培训,通过与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引导和推动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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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皖科资〔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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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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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省农担公司和市县政府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指导省农担公司完善担保模式,加大农业担保业务推进,降低担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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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财农[20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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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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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省农担公司和市县政府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指导省农担公司完善担保模式,加大农业担保业务推进,降低担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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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财农[20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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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并发生利息的投资项目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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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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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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