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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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011-0001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旌德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众关切回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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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众关切回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公众关切回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0-11-03 16:46 来源:旌德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