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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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011-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征集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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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征集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面向社会】关于征集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02 16:14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如有意见请于12月3日上午下班前报林业局林权服务中心.联系人:朱冬梅,联系邮箱 56275628@qq.com。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拓宽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推深做实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 号)和《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皖办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而发放的固定期限贷款。

第二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旌德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的,应依规取得旌德县林业局出具的公益林收益权证明,用于林业发展用途的,可以申请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到期不能还贷时,可采取下述两种措施:一是贷款人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抵偿债务,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二是由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先行代偿,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代偿款,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第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权属证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第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用于林业发展用途的,享受优惠利率并可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贷款贴息。

第九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如下:

(一)登记期限;

(二)出质人信息;

(三)质押财产信息;

(四)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条 登记后由质权人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后要求变更或展期质押登记的,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变更、展期登记。

   第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撤销资产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旌德县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