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云乐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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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609/202007-00170 组配分类: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云乐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11 发布日期: 2020-07-11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609/202007-00170
组配分类: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云乐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11
发布日期: 2020-07-11
【政策】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11 08:47 来源:旌德县云乐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制定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皖政[2007]9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省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批复的《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专项资金用于规划范围内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建设。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编制本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发改委会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规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根据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会同林业部门编制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年度实施方案;林业部门负责编制后续产业发展涉及林业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年度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有关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分别报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检查验收结果拨付专项资金,通过省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市、县(区)财政专户,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时,应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直补农民、定额补助、定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扶持项目,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省发改革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编制、综合平衡及年度任务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省农委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计划编制、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以及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省林业厅负责后续产业发展涉及林业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计划编制,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以及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并参与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项目实施管理;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生态移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计划编制、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以及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省水利厅参与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农田水利方面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要将年度任务计划细化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效益、受益退耕还林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后续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置费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技术规程、质量保证、检查验收等制度。要实施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