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四条同时具备)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注意:“半边户”对象。2015年6月户籍改革后户口簿上不显示农业户口字样的一定要到当地派出所查找底册,复印有“农业家庭户”的资料及证明。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以个人为单位,采取年度发放,标准为960元(独男或双女)、1200元(独女)、1560元(子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1800元(独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1月15日前)。
2.村级审议并公布:上门核实、村干部、普通群众和协会会员进行评议,张榜公布、填报盖章、报乡级初审,同时做好年审初审工作。(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布:开好审议小组会议并张榜公布,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报市卫计委审核确认。(3月5日前)
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同时,对本年度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3月20日前)
5.奖扶资金发放与奖扶对象档案管理: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一次性发放。录入相关信息或变更变化信息,建立个人档案县级保管。录入时间另行通知(一般在4月15日前录入完成)。
(四)奖励扶助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政策口径,从严从紧把握资格条件,坚持“不漏不错”的原则,坚决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请示报告,决不允许自作主张、乱开口子。
第一、政策口径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不考虑性别,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⑵符合再生育数量规定,不考虑间隔期和是否办证;
⑶再生育条件新老<<条例>>适用依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2016年新条例修改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不再此列)。
⑷特别注意曾生育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两个子女也未见面,第一个子女失踪,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注意失踪不能作为死亡认定,必须由法院判决为死亡的才可以按照一个子女计算。
⑸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三个以上子女(不包括双胞胎),现无子女或现存活一个残疾子女的可以纳入特扶范围,但不能纳入奖扶范围。
⑹收养子女: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特别注意:原配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的,单身合法收养的,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可以纳入奖扶对象。
⑺“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按“独女”标准执行。如果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标准。
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不能按“独女”标准执行。
⑻“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⑼再婚夫妇,一方有生育史,一方无生育史,再婚后共同合法收养子女,无生育史收养子女的一方可纳入奖扶(不论另一方是否符合条件)。但再婚后未共同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如不符合条件,无生育史的一方不能纳入。
再婚夫妇,一方有生育史,一方无生育史,无生育史的一方婚前合法收养子女的,如符合其它条件,可以纳入(不论另一方是否符合条件)。
⑽2004年以后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买非的不纳入。
第二、六种情况不计入子女数
⑴政府安排寄养的子女;
⑵经公安部门确定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
⑶经公安部门确定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妇女生育的子女;
⑷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
⑸收养子女在1982年2月底以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
⑹再婚夫妇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但要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2.做好年审工作。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要对历年确认的奖扶对象(即上年度发放奖扶金的对象)逐户逐人年审,并在奖扶光荣证上盖年审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年审时间。特别要注意户口迁出或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并及时填报《退出情况审批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纠正,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3.进一步规范资料,要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收集,按时报送奖扶资料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普及奖扶知识,提高群众对奖扶政策的知晓率。
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一)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的确认条件(四条同时具备)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
(4) 1958年1月1日以后至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017年满55周岁)。
(二)奖扶金标准
以个人为单位,采取年度发放,标准为360元。
(三)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确认程序
与奖扶对象确认程序一样且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