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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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95U/202008-00108 组配分类: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旌德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95U/202008-00108
组配分类: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旌德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政策】旌德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7 10:17 来源: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旌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提前实现脱贫目标实施方案〉》(旌扶组〔2016〕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在脱贫攻坚阶段,县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县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在脱贫攻坚阶段,县财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其他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县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县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智力扶贫。支持教育资助政策的落实,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健康脱贫。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五)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六)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户危房改造。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民生工程建设等。

(八)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根据各年扶贫实际需要,资金投向推进重点工作。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乡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进一步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后落实。县扶贫办、财政局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其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经审定后的资金整合方案和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有关乡镇和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招标管理有关规定。非特殊情况,项目资金严禁现金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和乡镇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县扶贫办牵头负责本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具体监管直接主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扶贫办牵头负责制定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监管本部门主管的扶贫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县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扶贫等部门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额度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县对各乡镇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各乡镇滞留一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比例较大的乡镇,县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