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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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322/202008-00057 组配分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政策】旌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322/202008-00057
组配分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政策】旌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政策】旌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7 09:57 来源: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748号)和《关于印发旌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覆盖内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建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县为统筹单位,原则上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城镇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年度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五条   城镇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每年由地税征收完毕并缴入国库后,县财政局在每月底将资金从国库全额划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并在基金专户下分账核算。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参保人数应补贴的资金全额拨付列同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分账户。

第六条   每年城镇居民参保结束后,县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将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数,个人缴费入库情况及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联合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县财政局收到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核查的省级补助资金后,就于7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分账户。

第七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最大程度提高城镇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符合规定的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费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院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不得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规范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限期责令整改,严重违规的要取消其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