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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006-0003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扬子普法】民法典,让“霸王条款”不再“霸王”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18
【扬子普法】民法典,让“霸王条款”不再“霸王”
发布时间:2020-06-1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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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自行寄存,造成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可以终止协议”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消费时
总能看到这样一些规定
而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真的合理吗?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回顾
周末,小王和同事约好去电影院看电影,在剪票进场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阻拦,工作人员
不允许他携带自购塑封奶茶入内,经交涉告知带糖分的饮品会对沙发造成较大的污染。
但消费者却可以购买影院提供的可乐、爆米花入内观看电影,且该告示是由人工告知及电影播放室入口处一块告示牌展现,较为隐秘,也不合理。
影院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
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影院拒绝消费者外带食品入场
但却允许消费者携带
在影院
购买
的食品入内观影
这样自相矛盾的规定,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呢?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比如在生活中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的
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
格式条款
,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以往可能我们很多人想想自己签了字,只能自认倒霉,但是小编想提醒大家,面对“霸王条款”我们可以依法勇敢说不!~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
没有注意或者理解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生活中常见的无效“霸王条款”有哪些?
1、在超市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2、商场:“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
3、 餐饮店:“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
面对”霸王条款”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1.拨打12315投诉电话。
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3.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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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