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006-0015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0〕45号
生成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16:20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6月24日

 

 

 

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工作组、专家组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增强全民防洪意识

7.2  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

7.3  严格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

7.4  落实防汛队伍物资经费

7.5  加强信息技术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交通保障

7.8  严明防汛纪律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旌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订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旌阳镇镇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农发行、国元农业保险旌德支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防指成立县城市防洪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防指),负责旌德县城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由旌阳镇镇长任指挥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县防指组成人员,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和抗旱水源工程资金计划的协调配合。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5.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指导全县工业企业的防汛和灾后恢复工作。根据县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

10.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负责承建和监管的在建工程应急度汛、防御台风工作。

12.县交运局负责公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1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实施重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14.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5.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6.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7.县林业局根据县防指安排,负责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杉木等的调拔和供应。

18.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市政排水防涝、供水工程、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19.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20.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21.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22.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23.县农发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按信贷原则及时发放农业救灾贷款。

24.国元保险旌德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5.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重大抢险救灾行动,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26.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2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8.旌阳镇政府负责城区洪涝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负责中心城区易淹内涝地段居民转移。负责县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境内主要河流出现溃堤、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武警部队负责人和水利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指导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4  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气象部门将气象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各级各部门预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3.3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领导。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保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流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管执法局组织指导县本级城市建成区内涝预警发布,做好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住建局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

(7)县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景区管理单位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交运局组织指导加强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

(9)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10)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相应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建议,加强对各镇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运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实时预警。

(3)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准备。

(5)县交运局组织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6)县文旅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组织指导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4)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城管执法局要做好城市低洼易涝区隐患排查。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加强农业抗旱指导,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用水安全,适时开展抢墒、造墒,完成季节播种任务。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水质动态监测预警,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6)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抗旱投入。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水库垮塌、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及时向市以上新闻单位报送涉及全县汛情、灾情的公开报道,外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情况,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重要河流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洪水;

2)当家塘坝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死亡4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2个及以下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重要河流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洪水;

(2)万方以上坝塘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2)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48人的山洪灾害;

(5)3个及以上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重要河流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洪水;

(2)重要小(2)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1)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815人的山洪灾害;

(5)5个及以上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条件。

1)重要河流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特大洪水;

2)小(1)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死亡15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7个及以上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农业农村水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文旅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坐镇指挥,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联系乡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县领导视情赴各镇指导。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运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免费优先通行。

(4)县防指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防办,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及时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政府和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政委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建议、县防指领导组织研究决定,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增强全民防洪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防洪法》,提高全民的防洪抗灾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长期抗灾、抗大灾、抗多种灾害的思想,做好防洪抢险的各项准备,确保汛期安全。

7.2  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

各级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值班工作制度。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小(一)型水库防汛由县委常委及镇长担任行政责任人,小(二)型水库防汛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担任行政责任人,并切实落实建管责任制及技术负责制。各级行政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在健全各项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实行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防汛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防总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查处。

7.3  严格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

各地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防洪工程要在主汛到来之前,抓紧除险,消除隐患,必要时采取必要应急度汛措施。各水库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方案,处理好防汛与发电、灌溉和养殖的关系,灌溉和养殖要服从防洪调度,发电要服从泄洪、抗旱调度。强化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一旦遇到险情,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7.4  落实防汛队伍物资经费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各级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5  加强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配合市防办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6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7  交通保障

交运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调配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科技商务经信、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8  严明防汛纪律

主汛期各镇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遇灾害性天气,镇村两级必须派专人在水库现场值班。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必须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对于工作不力、擅离职守、不服从指挥的,要严肃查处。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防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引起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县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1.17  设防水位:当江河洪水上升到堤防迎水坡脚,自此以后,需要巡堤查险,这一水位叫设防水位。

9.1.18  警戒水位:洪水继续上升到堤防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险情时的水位。

9.1.19  保证水位:洪水上涨达到堤防设计标准所规定的水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附件1

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

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